一班人跑步要事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係真唔係?

艾頓
發表於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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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長跑網」負責人李先生上周收道警方通知,指日後在公眾地方進行多於30人的練跑活動時,需於活動舉行前7日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交代活動時間、地點及路線等資料。李先生透露,於10月21日星期一收到警察交通部電話,欲了解跑步活動情況,22日便收到警察牌照課電郵,指接到交通總部轉介,提醒出席人數超過30人時,需事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李先生於是即日申報周四晚預計有50人參與練跑,但至活動當日仍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唯有將練跑活動改稱「祈禱會」,但已令不少參加者因擔心誤墮法網而缺席。 


根據李先生給本網站的電郵,警方的理由引述自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點 << 對公眾遊行的規管 >>


於是本網站馬上查閱公安條例,發現公安條例對集會的定義中,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不在該條例對「集會」定義之下:


本網站再向另一長跑團體樂家跑會負責人陳家豪問下他近日有否接到來自警方的相同訊息,惟他表示沒有收到。他續稱不時協助品牌籌辦大型的跑步活動,以往也曾收到來自警方的查詢,一般只是了時間、地點、路線等資料。但均沒有要求陳家豪要入紙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另外,本網站未收到消息指出有其他跑會的收到警方同樣的知會。


根據10月27日蘋果日報引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的說法:「跑步是休閒活動,除非有人「掛羊頭賣狗肉」,如果打著「和理跑」的名義,可能需要先申請,但朋友家人間跑步如果也要申請,成為常例後,學校的秋季旅行是否也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究竟是所有團體跑步及其他康樂活動均要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還是某一特定請況下一班人跑步要事先申請,例如比賽?還是跑步也當遊行處理?還是警方對公安條例有所誤解?本網站已致函香港警務署表明當中疑慮,但暫時還未收到回覆。